■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 党组书记、总队长 贺开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政府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为云南国家调查队系统更好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效能,推动国家调查事业行稳致远提供了根本遵循。
强基固本,以更高政治站位强化党的全面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新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有力推动统计调查决策部署见行见效。
深刻认识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性。统计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统计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强化党对统计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贯彻,推动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持续推动党的领导深植云南国家调查队系统,以忠诚浸染统计工作坚实底色,以担当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切实抓好统计法治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系统要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作为长期坚持的重大政治任务,通过领导带头学、多种形式学、专题研讨学、纪法结合学等,切实将重要精神融会贯通于日常,将部署要求细化落实到工作各方面、各环节。
融会贯通,以全局视角把握统计改革要义
新修改统计法在保持现行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增加相关条目,体现了统计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
把握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就是维护统计工作生命线的原则。新修改统计法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并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对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具有重要深远的影响。
把握统计工作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统筹推进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转化运用,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深化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改革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程度奠定坚实基础。
把握以人民为中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新修改统计法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通过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更加有效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把握统计法律制度建设必须系统全面、协同推进。新修改统计法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注重与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衔接,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贯通协同,实现切实有效的系统施治。
扩大宣传,以系统谋划厚植法治精神
促使统计工作参与者知法尊法守法用法,捍卫统计法权威,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落实,必须走稳学习宣传的必经之路,为统计工作参与者厚植统计工作“法治沃土”。
分级分类推动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教育。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贯彻工作要求,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将新修改统计法列为学习内容;要结合调查工作开展,有针对性地组织基层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统计调查对象学习依法统计基本规定和要求。
广泛开展新修改统计法的普法宣传。要结合报表布置、业务培训、数据采集、走访调研、核查检查等,重点宣讲此次修法新规定新要求;结合“统计开放日”“国家宪法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做好集中宣传,营造全社会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
干在实处,以行动自觉开创依法治统新局面
全面贯彻执行新修改统计法是一项系统而光荣的任务,需要我们发扬钉钉子精神,以攻坚克难、一贯到底的决心落实到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具体实践中,主动担当、主动作为。
促进统计调查数据源洁流清。持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着力提高主动发现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的能力水平;紧盯重点领域、重要指标,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以常态化“回头看”实现问题整改长效化,以“多元化”手段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全面防范数据质量风险。
促进统计改革与法治建设破立并举。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结合云南统计调查实际,推进统计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强化防治统计造假刚性约束,巩固统计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效,在法治下推进统计改革、在改革中完善统计法治。
促进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发挥有力有效。坚持以高质量统计法治建设保障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发挥,持续加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推动完善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深度参与省级统计督察,局队联合构建强大统计监督合力;持续优化统计调查方法和技术,健全完善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体系,积极适应新时代统计调查工作新要求。
促进统计法治队伍专业水平持续提升。全面落实国务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部署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健全完善系统执法监督骨干库,加大执法骨干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精准执法能力,全面提升系统执法监督专业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