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予菲 徐超 丁勐 包红艳
案例2
国家统计局2013年统计执法检查发现,G省Z市H镇存在联网直报企业名录不实,编造虚假数据和代为填写企业统计数据、代为报送企业统计数据,工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问题。H镇有关领导疏于职守,知悉联网直报企业名录不实、编造虚假数据和代填、代报企业统计数据等问题,但一直未予制止、纠正和处理。经立案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对7名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务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1.对Z市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1)对分管统计工作的Z市政府领导进行诫勉谈话。(2)对Z市统计局局长予以免职。
2.对H镇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1)对镇党委书记、镇长2人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对H镇党委委员给予撤销党委委员职务处分,按降级安排工作。(3)对H镇统计办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4)对H镇统计办公室办事员予以辞退处理。
案例3
国家统计局2017年执法检查发现,某市下辖A县、B县、C县2016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工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将统计局作为保持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翻番的责任单位,政府部门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部门指令报送虚假数据、制作虚假文件、代填代报、打捆上报、超前报送、重复报送、报送无关项目数据等,统计局默许部门造假、把关不严、应付检查,统计调查对象违法现象严重,地方政府考核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经依法立案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对58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党纪政务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1.对该市领导班子成员的处理:(1)对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进行诫勉谈话。(2)对该市分管统计、发改的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信的副市长2人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的处理:(1)对市统计局局长、分管副局长2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对市发改局原局长、分管副局长2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对市工信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市统计局法规教育培训科科长、市发改局副局长、市发改局原副局长5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对A县有关责任人的处理:(1)对县委书记、县长2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对常务副县长、原常务副县长2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3)对统计局局长、统计局副局长、发改局局长、工信局局长4人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4)对统计局副局长、发改局副局长、发改局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工信局副局长4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5)对住建局局长、原住建局局长、交通局局长、交通局副局长、文广局局长、文广局原局长6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6)对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办主任、交通局副局长、文广局副局长3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B县有关责任人的处理:(1)对县委书记免去职务,涉及其他违纪问题由省纪委立案审查。(2)对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对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4)对发改局局长、工信局原局长2人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5)对统计局局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6)对发改局副局长、工信局副局长2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7)对县镇统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5.对C县有关责任人的处理:(1)对县委书记、县长2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对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3)对统计局局长、发改局局长、工信局局长3人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4)对统计局副局长、发改局副局长、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工信局副局长、农林扶贫工作局局长、农林扶贫工作局副局长、农林扶贫工作局原副局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主任9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5)对农林扶贫工作局原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6)对农林扶贫工作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1人降低岗位等级。
(摘自《领导干部统计知识问答》(第二版),中国统计出版社)